北京洪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8528号
原告:**,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成玉(原告之母),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13号123室。
法定代表人:孙智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天津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远大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 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