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9544号
原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北京洪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政府大街13号12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洪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翟 欣
书 记 员 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