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处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3号之二
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东科技园3-2号。
法定代表人:谢元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大生,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贺公,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处,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水屯。
法定代表人:周利。
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因被告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处已付清案款,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30元及保全费4450元,共计10280元,由原告**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