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处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3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
法定代表人:谢元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大生,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贺公,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处,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水屯。
法定代表人:周利。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9)鄂0192民初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处的银行存款785932.3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处已付清案款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处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市林业送变电工程处的银行存款785932.3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