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航、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9940号
原告:**航,男,200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1-1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01538T。
法定代表人:丁卫国,执行董事。
原告**航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航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航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航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万元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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