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2978号
原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1-12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1号25幢1-11层,实际经营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1号25幢8层806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2022年12月29日,原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利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