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2251号
原告:北京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6号楼11层12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1-12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表示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本案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源**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法院按撤诉处理。故本案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 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