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8854号
原告:天津市声远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林大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原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1-12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声远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声远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声远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韩梓煊
书 记 员 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