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6民初3828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汇天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62954169L。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01538T。 被告:***,女,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男,196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 原告***诉被告***、北京汇天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和***、***、李荣平经由被告***及北京汇天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所雇,在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草海五号片区项目部做工。2021年5月7日,原告***在项目部做工时从楼上摔下致膝盖处受伤,后经云南联顿骨科医院治疗于2021年5月28日出院,医嘱:术后3月内右下肢佩戴支具,口服药物迈之灵片,术后1、2、3月定期复查,加强营养,注意休息,3月内避免剧烈负重等。原告住院及出院后康复期间由***陪护护理。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及前期的安全培训,应连带赔偿原告受伤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28988.67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会泽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至侵权行为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原告***诉被告***、北京汇天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侵权行为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妥当。 被告***答辩称,原告***经工友介绍到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草海五号片区项目部做工,答辩人***和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仅为普通劳务关系,不是承包关系,没有签订合同,相当于代班班长,另外代为为公司招人,为亲戚朋友及工友引荐介绍工作,偶尔代公司发放生活费,工人工资由北京汇天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发放。答辩人***介绍原告***到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草海五号片区项目部做工,属于工友间的互助行为,没有管理和被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答辩人与原告不是雇佣关系,不当承担相应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草海五号片区项目部,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北京汇天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怀柔区,被告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被告***及***的住所地为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原告***诉称其受雇于被告***及被告北京汇天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答辩称其与被告北京汇天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系劳务合同关系,不是承包合同关系,原告***仅为其介绍到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草海五号片区项目部做工,双方为工友关系,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与原告***不具有雇佣关系,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具有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会泽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至侵权行为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虽然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但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具有劳务合同关系,被告***答辩称其与原告***为工友关系,共同受雇于北京汇天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不一定是本案适格被告,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由侵权行为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