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和、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恢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男,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苏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沙路1号美林阁1幢1单元1804室。
负责人:魏燕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魏燕飞,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魏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0103民初6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魏燕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61,668.58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魏燕飞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魏燕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18日、2021年11月2日、2022年1月27日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魏燕飞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魏燕飞名下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
3、本院2021年9月2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2021年12月9日委托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无房产土地;被执行人魏燕飞名下有多套房产;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多套房产,以上房产均系抵押或法院查封房产,如财产处置后剩余价值较少,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和意见,暂不处置。
4、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委托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小区及所属社区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因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魏燕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永胜、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责人魏燕飞、魏燕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魏燕飞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魏燕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和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和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魏燕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0元,未执行到1,161,668.58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魏燕飞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魏燕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魏燕飞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和,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 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