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3122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湖北省鄂州市,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被执行人:***,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鄂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2执6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古丽 斯坦艾力
审判员    亚森 阿卜拉
审判员    买买提 玉苏甫居买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骆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