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

1929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吉龙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1929-2号
原告: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马以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凯,江苏凯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苏云组**。
法定代表人:王飞,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告:徐军,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徐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盐城金科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殷中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胡海匣
书 记 员 高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