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确 认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民特109号
申请人:仪征市陈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仪征市陈集镇上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束余良,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玉林,男,该镇政府副镇长。
申请人: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苏云组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冬立伟,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仪征市陈集镇人民政府、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成晨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起,原江苏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仪征市陈集镇人民政府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由原江苏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仪征市陈集镇人民政府建造道路。2013年6月26日,双方签订协议书,载明按照工程决算及协议,2012年底应付工程款为417万元,实付100万元,未达序时款项为317万元,经2013年4月11日镇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为缓解政府资金压力同意承担该企业317万元的利息,利息按农商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年息10.8%),执行时间为2013年当年。此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载明按照工程决算和合同,2013年底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为1698万元,未达序时款项为889万元,为缓解政府资金压力同意承担乙方889万元的利息,利息按农商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年息10.8%),执行时间为2014年当年。2016年5月20日,原江苏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原江苏尚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月17日,原江苏尚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现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经仪征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20年7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仪征市陈集镇人民政府欠付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约定的工程款利息1300000元,此款仪征市陈集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余款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予以放弃。
二、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今后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仪征市陈集镇人民政府、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周成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