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执172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明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继兵,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81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书:***需给付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利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承担已由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9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6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要求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召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未按照要求接受召谈和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限制了***、**的高消费,并将**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在诉讼阶段,本院以(2019)苏1081民初259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仪征市××州镇工农××路××室房产(产权证号:真州2014007700,真州共2014005321),本院委托网络平台司法拍卖、变卖上述房产,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也不同意以物抵债。同时,本院依职权在全国网络“总对总”、全省“点对点”查询,未查获到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经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走访调查,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过程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虽司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房产,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张成河
审判员 许翠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