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

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221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2980515T(1-4)。
被执行人:芜湖市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飞跃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62932552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207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8月10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市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710.1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施德雨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