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

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7执2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天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2980515T(1-4)。
被执行人:芜湖市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飞跃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62932552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207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8月10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芜湖市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施德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