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

芜湖市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与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07执778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曾传兴,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鑫诚灯具照明钢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瑞鹏客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夏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