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启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辉县市启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鹤壁市澳林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82民初2559号
原告:辉县市启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常村镇侯家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087655535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元庆,男,195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172796121M。
法定代表人:牛桃成,经理。
被告:鹤壁市澳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建设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080824500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0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辉县市启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澳林置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辉县市启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县市启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县市启东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7元,减半收取20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