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思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漯河市思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源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104民初3504号
原告:漯河市思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食品批发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源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东城产业集聚区阳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思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源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思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思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思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