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创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创新设计服务有限公司、辽宁智健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1909号之一
原告:沈阳创新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创新路155-5号7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346717784。
法定代表人:魏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系北京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爽,系北京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智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1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132891839。
法定代表人:赵玉静。
原告沈阳创新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智健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其附件中所载的被告委托原告研究开发的项目内容及技术协议内容,可以认定原、被告系就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而发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辽高法﹝2018﹞65)的规定,沈阳地区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下的由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所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4675元(原告已预交),一并移送。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温贺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