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恒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郑州市恒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6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恒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安庄村。
法定代表人:安金圈,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恒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上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恒源建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XXX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一、2017年12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表。二、通过多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股票等其他财产信息。三、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通过传统查控,发现银行存款XXXX元,并扣划本院执行局并发放给申请人、冻结被执行人***在朱砦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福利。没有发现住房、车辆、福利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106执8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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