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02民初32号
原告:台州信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甲南村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2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原告台州信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台州信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信东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