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3民初1073号
原告:浙江新凯风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崇仁镇富四村泰丰路10号第一排从东到西第二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嵊州市崇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2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新凯风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新凯风机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凯风机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新凯风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计2174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44元,由浙江新凯风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