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1民初2376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7865221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7元,减半收取33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对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