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1民初12671号
原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7865221X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滨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下保渭渚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P5325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滨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2元,由原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