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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09行审12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9MB1848433F,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育才北路**。

法定代表人俞国雄,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83073E,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罗幕村田丰村/div>

法定代表人金焕庆。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杭萧规划资源处字〔2019〕第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萧山区义桥镇田丰村、七里店村、勤里村集体土地14943平方米,其中耕地2356平方米,非耕地12587平方米,基本农田2577平方米,建筑面积4074平方米,用于建造料仓、硬化道路及附属设施。萧山区义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农用地、新增一般农田、基本农田。据此,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9年6月19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杭萧规划资源处字〔2019〕第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943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上新建的254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新增一般农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3820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罚人民币44829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9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仅于2019年10月16日缴纳罚款448290元,但未履行其余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3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申请执行人仍未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退还非法占用的14943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820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杭萧规划资源处字〔2019〕第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4943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820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益萍

审 判 员 李文华

审 判 员 严潇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楼丹利

书 记 员 华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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