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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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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08执恢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罗幕村田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83073E。
法定代表人:高国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咏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254979554B。
法定代表人:金雪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杭滨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浙01民再2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案的执行依据并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已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新的判决【(2019)浙0108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杭滨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袁 盛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华 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来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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