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都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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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08执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罗幕村田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83073E。
法定代表人:高国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七甲闸村中心会所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77338296N。
法定代表人:冯国建。
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咏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254979554B。
法定代表人:金雪军,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27728元、违约金657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之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冯国建、金雪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执行中前往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注册地对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注册地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已制作调查备忘。
3、本院执行中委托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管辖法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注册地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机动车、银行存款、股权、证券、对外投资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登记信息。
5、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22年2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截止2022年6月15日,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工程价款427728元、违约金657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692元、执行费641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方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08执4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袁 盛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华 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来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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