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都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五金物资有限公司、创都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5899号 原告:杭州***五金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0559099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油树下社区。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创都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83073E,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审理杭州***五金物资有限公司与创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五金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五金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创都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五金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按1/4收取235元,由杭州***五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烟 二O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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