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都集团有限公司

创都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顺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5560号 原告:创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8307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顺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隐龙湾4幢1**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058960X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130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创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顺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创都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创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都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50元,由原告创都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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