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5560号
原告:创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8307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顺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隐龙湾4幢1**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058960X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1306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创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顺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创都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创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都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50元,由原告创都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