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1342号
原告:****纺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新民路62号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7385621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静,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创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8307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纺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创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纺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确认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请求将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纺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
二O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