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都集团有限公司

****纺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创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1342号 原告:****纺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新民路62号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7385621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静,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创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8307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纺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创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纺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确认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请求将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纺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 二O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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