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都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8执13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罗幕村田丰村,组织机构代码:55268307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咏路360号,组织机构代码:25497955-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32738.8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496元,执行费639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18年7月17日,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在杭州市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6年8月19日委托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受托法院未反馈。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已前往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咏楼社区调查其基本情况,经查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目前已不在住所地经营,具体经营地址不明,目前无法联系。
7.于2016年9月23日传唤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9.于2018年4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于2018年7月17日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起公安布控协助执行申请,后成功抓捕***到案并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
截至2018年7月23日,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尚应归还工程款384955.20元,利息47783.6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496元,执行费6392元,上述款项合计447626.8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创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未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13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