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3245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奕通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008A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9606819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北京奕通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北京奕通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泛华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6号楼9层1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33688175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涛,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泛华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龚**与被告***、北京奕通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泛华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龚**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邮寄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由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路红红
书记员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