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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奕通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艳,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伸,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奕通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008A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琰雪,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奕通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8民初9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及执行案件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二、被上诉人不将出票人、承兑人列为被告,是恶意规避案件管辖。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8民初995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北京奕通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潮白河东部孔雀城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五、六标段项目合同书》,该项目工程地点位于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现北京奕通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工程所在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集中管辖,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王海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张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