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2933号
原告:今创城投(成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街道石木路8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7AEB3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尚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008A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9606819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今创城投(成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尚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因原告补充证据,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原告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今创城投(成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