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9民初1281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中尚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008A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关于原告***诉被告中尚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张 岭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