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知民初6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地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茹,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北方新地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区法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小伟。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北方新地数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力珍
审判员 安凤梅
审判员 尹建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齐志婧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