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2221号
原告:张掖市北方新地数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原甘州区法院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84015306D。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十字路口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127308445D。
原告张掖市北方新地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掖市北方新地数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以“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北方新地数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张掖市北方新地数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