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民初2219号
原告:张掖市北方新地数码有限公司,住所甘州区西大街(区法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8401530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甘州区滨河新区临泽北路218号楼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07358377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北方新地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万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北方新地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张掖市北方新地数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44元。
审判员 方建设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