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兴电子有限公司

宜昌轩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2民初2358号
申请人宜昌轩豪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豪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5年7月2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系被告**之妻),女,汉族,1964年9月29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武汉中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兴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景天楼1-15-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吉东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东消防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7-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吉东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以下简称吉东消防恩施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清江水岸C栋805室。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轩豪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中兴公司、吉东消防公司、吉东消防恩施分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轩豪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兴公司、吉东消防公司、吉东消防恩施分公司银行存款30万或者查封扣押相关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轩豪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申兴电子有限公司、湖北吉东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吉东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关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