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兴电子有限公司

***与武汉中兴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07民初1404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中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中兴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梦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