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3450号
原告: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东关居委小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7749529884。
法定代表人:张月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蕊,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贸易广场西区一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45762958B。
法定代表人:代启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暂停案外人泗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支付被告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0万元。原告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申请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案外人泗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支付被告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0万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