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565号
原告: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东关居委小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7749529884。
法定代表人:张月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杨梦南(实习),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与太原路交口中建智立方二期十四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611134。
法定代表人:姜义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承群,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36元由原告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沙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