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执182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东关居委小街组。
法定代表人:张月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7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幼书
审判员 彭向阳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