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朱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4民初2206号
原告: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东关居委小街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
原告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审理,原告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泗县通元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