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欣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欣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916号
原告:江苏欣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材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德跃,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88号。
法定代理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法务专责。特别授权。
原告江苏欣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欣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欣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欣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9元减半收取7754.5元,由原告江苏欣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