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黄邓龙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路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03执保41号
申请人:陕西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路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路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103执保93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路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西黄**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5352-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路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