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06执6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创业园88号。
法定代表人:廖自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东城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2020)皖0506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上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
内存款44137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费亮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