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告:***,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成玉,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告:马鞍山市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农商行”)与被告***、**、成玉、马鞍山市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江建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鞍山农商行诉讼代理人***,被告***、楚江建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鞍山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编号为7877071120152962《“金农******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2.判令***、**归还马鞍山农商行合同编号为7877071120152962的借款本金499900元、归还截至2016年12月31日拖欠利息82851.61元,合计582751.61元;3.请求判令***、**支付原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拖欠本金499900元为基数、按14.52%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4.请求判令成玉、楚江建筑对***、**的上述第2至3项债务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成玉、马鞍山市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其诉讼理由为:***、**与马鞍山农商行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了编号为7877071120152962号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向马鞍山农商行借款499900元,还款方式为按季等额本息还款,利率为14.52%,到期日为2020年12月31日,对未按时还款的按照借款利率的1.5倍计收逾期利息,成玉、楚江建筑对上述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马鞍山农商行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但自2016年3月31日开始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马鞍山农商行次催款未果,以致成讼。
***答辩称,1.合同中借款本金为499900元,但其于2017年2月归还过2000元;2.马鞍山农商行诉请中按14.52%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
**、成玉未作答辩。
马鞍山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马鞍山农商行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成玉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当庭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1日***、**与马鞍山农商行签订了编号为7877071120152962《“金农******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向马鞍山农商行借款人民币499900元,合同项下的还款方式为按季等额本息还款,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12月31日,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罚息中约定“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乙方有权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成玉、楚江建筑作为保证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马鞍山农商行于2015年12月31日向***的账户发放了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民币499900元,借款人自第一期便未按《“金农******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直到2017年2月归还了一笔2000元,截至2017年3月28日尚欠本金497990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拖欠正常利息82851.61元,经马鞍山农商行多次催要,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马鞍山农商行与***、**、成玉、楚江建筑签订的《“金农******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在取得借款后,负有按照约定还款的义务。成玉、楚江建筑作为保证人,按合同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取得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故马鞍山农商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与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7877071120152962《“金农******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
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7900元及利息82851.61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照利率14.52%计算)。
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497900元为基数,按照利率14.52%的1.5倍计算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
四、成玉、马鞍山市楚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814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34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