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正雄铜业有限公司、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225执687号
本院在执行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正雄铜业有限公司、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9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307元、执行费785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我院调查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正雄铜业有限公司、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价值相当于118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亮群
书记员  韩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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